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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医师协会向全国医师发出推行“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的倡议。该《医师宣言》通过3个基本原则和10条职业责任反映了新世纪医师在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准则,明确了医师与患者、同事、医院及社会的关系。它强调医师应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医师应该秉承公平、认真的原则为患者服务。
《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由美国内科学会、ACP基金会和欧洲内科学联盟共同发起和倡议,首次发表于2002年《美国内科医学年刊》和Lancet上。到目前为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个国际医学组织认可和签署了该宣言。中国医师协会在2005年正式加入推行《医师宣言》活动。
医师专业精神是医学与社会达成承诺的基础。它要求将患者的利益置于医师的利益之上,要求制定并维护关于能力和正直的标准,还要求就健康问题向社会提供专业意见。医学界和社会必须清楚地了解医师专业精神的这些原则和责任。医学与社会达成承诺的本质是公众对医师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医师个人以及全行业正直基础上的。
目前,医学界面临着科技爆炸、市场力量介入医疗体系、医疗卫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生物恐怖主义以及全球化所带来的压力。结果,医师发现越来越难以承担他们对患者和社会所肩负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重申医师专业精神根本的、普遍的原则和价值——即所有医师追求的理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医学虽然植根于不同的文化和民族传统之中,但是医学工作者扮演的都是治病救人的角色,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实际上,医学界必须和错综复杂的政治力量、法律力量以及市场力量相抗争。而且,医疗的实施与实践具有很大差异,任何普遍性的原则都可以因这些差异而表现出各种复杂而微妙的形式。尽管有这些差异存在,共同的宗旨仍然凸显出来并形成这一宣言的基础,它表现为3项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明确的职业责任。
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这一原则建立在为患者利益服务的基础上。信任是医患关系的核心,而利他主义是这种信任的基础。市场力量、社会压力以及管理的迫切需要都绝不能影响这一原则。
患者自主的原则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师必须诚实地对待患者并使患者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只要这些决定和伦理规范相符合,并且不会导致要求给予不恰当的治疗,那么患者的这种决定就极为重要。
社会公平原则
医学界必须在医疗卫生体系中促进公平,包括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医师应该努力去消除医疗卫生中的歧视,无论这种歧视是以民族、性别、社会经济条件、种族、宗教还是以其他的社会分类为基础。
提高业务能力的责任
医师必须终生学习并且有责任不断更新保证医疗质量所必需的医学知识、临床技巧。更宽泛地说,医学界作为一个集体,必须努力保证每一位成员都富有能力,而且有恰当的机制使医师能够达到这一目标。
对患者诚实的责任
医师必须保证在患者同意治疗之前以及治疗之后将病情完整而诚实地告诉他们。这一期望并非意味着患者应该参与到非常具体的医疗方案中去,而是指他们必须有权利对治疗做出决定。同时,医师也应该承认由于医疗而受到伤害时,应该立即将情况告知患者,因为不这样做将严重危害患者和社会对医师的信任。报告和分析医疗差错,为制定恰当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提供了基础,并且也为受到伤害的患者获得恰当的补偿提供了基础。
为患者保密的责任
为了赢得患者的信任和信心,当提及患者的有关情况时需要有恰当的保密措施。当不可能获得患者自己的同意时,这一责任可以通过和代表患者的有关人员进行商谈来解决。由于汇集患者资料的电子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以及遗传信息越来越容易获得,现在履行保密的责任比以往更为迫切。但是,医师也认识到他们为患者保密的责任偶尔也必须服从于公众利益的更高需要(比如当患者危及其他人时)。
与患者保持适当关系的责任
由于患者固有的弱势和依赖性,医师和患者之间的某些关系必须避免。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医师绝不应该利用患者获取任何方面的利益,包括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的个人目的。
提高医疗质量的责任
医师必须为不断提高医疗卫生质量而努力奉献。这一责任不仅要求医师保持他们的临床技能,而且要求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通过合作减少医疗差错,提高患者的安全性,减少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优化医疗结果。医师必须积极参与建立更好的医疗质量衡量办法,并应用这些办法去常规评价所有参与医疗卫生实践的个人、机构和体系的工作。医师个人或他们的专业组织必须对帮助建立并实施这一机制负有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医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促进享有医疗的责任
医师专业精神要求所有医疗卫生体系的目标是提供统一的、充分 的医疗标准。作为个人以及作为整体,医师必须努力减少阻碍公平享受医疗保健的障碍。在各种体系中,医师应该努力去消除那些基于教育、法律、财务、地域以及社会歧视的障碍。对公平负有责任而不考虑医师或行业的私利,不仅使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得以提高,而且每个医师也因此得到公众的拥护。
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责任 当满足患者个人的需要时,医师必须明智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临床资源为患者提供卫生保健。他们有责任和其他医师、医院以及医疗保健的付费方共同制定高效低耗的医疗保健指南。医师对合理分配资源所负有的职业责任要求他们谨慎小心地避免多余的检查和操作。提供不必要的服务不仅使患者可能受到本可避免的伤害,增加患者不必要的费用,而且减少了其他患者可以获得的资源。
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
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绝大部分是以完整而合理地应用科学知识与技术为基础的。医师有义务赞同科学的标准、促进研究、创新知识并保证知识的合理应用。医学界对知识的完整性负有责任,而这种完整性则是以科学证据和医师经验为基础的。
通过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的责任
医学工作者和他们的组织有许多机会因追求私利或个人的好处而危害他们的职业责任。当追求与营利性的产业相关时,包括医疗设备生产厂商、保险公司和医药公司,这种危害尤其严重。医师有责任认识、向大众揭发并处理责任范围内或工作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产业和专业领导之间的关系应该予以公开,尤其当后者为制定临床试验标准、撰写社论或治疗指南者,或担任科学杂志的编辑。
对职责负有责任
作为医师职业的成员,应该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水平而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并严格自律,这包括对没有达到职业标准的成员给予纠正并为此制定标准。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作为集体,医师有义务参加这些活动。这些义务活动包括参与内部评审并从专业工作的各个方面接受外界的检查。
在所有文化和社会中,现代医学实践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改变医疗卫生体系与兼顾患者的需求,以及达到这些需求所需的有限资源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市场的作用,其中以放弃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与传统职业责任之间的挑战最为突出。在这个经济迅猛发展的年代,为了维护医学对社会的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医师重申医师专业精神的原则,并唤起他们积极参与。这不仅要求医师个人对患者负责,而且要求他们作为集体去为社会的利益而努力,进而促进医疗卫生体系的改进。医师专业精神宣言的目的在于鼓励医师参与这项活动,并促进医学界制定一个统一的行动计划来承担这些责任。〔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
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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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良杰 黄进波 陈建宁 陈伟和 |
[摘要] 目的: 探讨尖锐湿疣(CA)患者人乳头瘤病毒(HPV)不同型与临床复发的关系。方法: 应用荧光定量PCR方法检测147例CA患者疣体HPV6/11、HPV16/18,并对101例低危型(HPV6/11)和40例高危型(HPV16/18)所致CA患者采用二氧化碳激光配合干扰素治疗,随访3个月,观察两组患者临床复发率。结果: 高危组CA患者复发率明显高于低危组(P<0.05)。结论: CA患者HPV不同型复发率存在着差异,高危型HPV引起的CA临床上较易复发。
[关键词]
尖锐湿疣; 人乳头瘤病毒; 复发率
尖锐湿疣(CA)是由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引起的性传播疾病,近年来发病率迅速增长,复发率较高。为探讨CA患者HPV不同型与临床复发的关系,我们从2003年6月~2004年12月应用荧光定量PCR法对147例CA患者疣体中HPV6/11、HPV16/18型进行定量检测,并观察低危型和高危型临床复发情况,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147例患者均来自本院性病科门诊,临床诊断为CA,均符合下列诊断标准: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或间接感染史,有典型的临床表现,醋酸白试验阳性。其中男117例,女30例,年龄17-65岁,平均29.5岁,病程10天-2年,平均2.5月,已婚95例,未婚52例。男性皮损主要分布在包皮、冠状沟、系带及龟头等部位,女性皮损主要分布于大小阴唇、阴道口、阴道壁、宫颈及肛周等处。
1.2 实验方法
1.2.1 标本采集 用沾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拭子反复摩擦疣体表面数次,将标本置无菌试管中立即送检。
1.2.2 仪器与试剂 定量PCR仪由美国Perkin Elemer公司生产,型号PE5700,荧光定量PCR诊断试剂盒购自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诊断中心。
1.2.3 定量PCR法 标本经常规处理后,取标本上清液、阳性对照、阴性对照2ul 分别加入PCR反应管中,6000转/min离心数秒,取出按顺序放入全自动荧光定量PCR分析仪中,按下列条件扩增:93℃ 2min预变性后,93℃ 45s、55℃ 1min循环10次,93℃ 45s、55℃ 30s循环30次,反应时间为1h 41min,反应结果经计算机处理直接给出定量结果。
1.3 治疗方法 对所有病例均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去除疣体,术后肌注α-2a干扰素300万IU(迪恩安,辽宁卫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隔日1次,共9次。
1.4 疗效判定标准 治疗结束后随访3个月,肉眼疣体消失,无新疣体出现者为治愈;如3个月内在原皮损处或邻近部位有新疣体出现者,并且HPV分型与初发相同则为复发。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X2检验。
2 结果
2.1 HPV分型 147例CA疣体HPV-DNA检测结果:HPV6/11阳性、HPV16/18阴性101例,HPV6/11阴性、HPV16/18阳性20例,HPV6/11、HPV16/18同时阳性20例,HPV6/11、HPV16/18均阴性6例。仅HPV6/11阳性感染为低危组,共101例,有HPV16/18阳性感染为高危组,共40例,HPV6/11、HPV16/18均阴性的6例不纳入本次临床观察中。
2.2 HPV不同型临床复发率比较 低危组101例,复发24例,复发率为23.8%,高危组40例,复发17例,复发率为42.5%,两组复发率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X2=4.88,P<0.05),见表1。
表1 两组CA患者复发例数情况 例(%)
| 组别 |
例数 |
0-1月 |
1-2月 |
2-3月 |
合计 |
低危组
高危组 |
101
40 |
14(13.9)
8(20) |
8(7.9)
6(15) |
2(2)
3(7.5) |
24(23.8)
17(42.5) |
3 讨论
CA是由HPV感染所致,为目前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HPV有多个型别,不同型HPV与某种类型的疣有关,与CA发病有关的主要是6、11、16、18型1。根据与宫颈良恶性肿瘤发生的相关性,HPV可分为低危型和高危型,HPV6、11为低危型,HPV16、18为高危型,低危HPV6、11型主要与CA有关,高危HPV16、18型与生殖器鳞癌尤其是宫颈癌密切相关。
HPV感染引起肉眼可见增生性CA皮损,主要与患者发病时局部免疫功能低下,尤其是细胞免疫功能低下有关,同时治疗后复发率较高2,复发的原因目前认为与HPV的亚临床感染、机体免疫功能下降等多种因素有关,研究表明,在HPV感染的各阶段,机体的免疫系统均受病毒抑制3,由此导致HPV的持续感染和潜伏感染可能是CA复发的重要来源。不同亚型的HPV生物学活性不同,可引起不同的临床和病理表现4。有文献报道5,感染HPV16、18型的患者均表现为病程迁延,治疗后易复发。本研究中,101例低危型和40例高危型所致CA患者经二氧化碳激光配合干扰素治疗,随访3个月,低危组复发率为23.8%,高危组复发率为42.5%,高危组复发率明显高于低危组(P<0.05),提示尖锐湿疣患者HPV不同型临床复发率存在着差异,高危型HPV感染引起的CA在临床上较易复发。
本研究结果同时表明,在CA的治疗中,应提倡综合疗法,尤其对于HPV型为16、18型的患者临床上应采取综合抗病毒治疗,如物理疗法与系统或局部抗病毒药物以及免疫调节剂联合应用,从而减少复发。
(作者单位: 汕头市皮肤医院)
参考文献
Zur Hausen H, DE Villers EM. Human papillomaviruses. Annu Rev Microbiol,1994,48:427.
盛琪,王群,李莉,等. 电灼与免疫调节剂联合治疗尖锐湿疣疗效观察. 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2004,20(3):249-250.
3 杨健. 尖锐湿疣的复发与细胞免疫功能.中华皮肤科杂志,1999,32(3):174-175.
4 蔓小红,王家璧. 乳头瘤病毒与皮肤恶性肿瘤及瘤样病变相关的研究进展. 国外医学皮肤性病学分册,2002,28(4):242.
5 周辉,王震,王晓勋, 等. CA患者HPV 不同型TNF-a、IL-6、IL-8水平的相关性研究. 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2004,20(1):40-41.
汕头市50年间麻风家庭内感染
68例临床分析 |
苏素玉 李洁思 |
【关键词】 麻风病 家庭内感染 流行病学
【摘要】目的 调查并探讨1954~2003年间汕头市麻风病家庭内感染病例的临床特点。方法 整理分析50年内汕头市麻风病年度报表,并对其中的68例家庭内感染患者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传染源和传播方式以及皮疹情况特点进行分析探讨。结果 50年间累计家属患病率为13.70‰;尽管麻风病家庭内感染的绝对数量已从1954~1963年度的36例下降至1994~2003年度的7例;但其占同期总感染数量的比例却从1954~1963年度的5.16%上升至1994~2003年度的25.00%。家庭内感染麻风的高危人群是多菌型患者的一级青壮年直系亲属。结论 家庭内感染已成为汕头地区麻风病传染的主要方式,对高危人群的密切监测和健康教育应成为麻风病低流行地区防治工作的重点。
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目前已不再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剧烈变迁,近年来麻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通过整理分析麻风病发病年度报表,为探讨其发病特点以供防治参考
临床资料
1.1材料与方法:
1954年1月~2003年12月由汕头市区及其管辖潮阳、南澳、澄海和潮南各皮肤病性病防治所(院)上报至我院的《麻风病发病年度报表》中共有新发麻风病例1019例,所有数据均经专人审核无误,患者登记管治监测资料齐全,发现其中家庭内发病的共计68例,涉及57户家庭。使用Microsoft Excel2003软件对其中的家庭内发病病例的时间、年龄的流行病学分布和传染途径、临床特点进行初步分析。
1.2一般资料:
68例中男性46例,女性22例。1019例麻风病患者共有4963名家属,累计家属患病率为13.70‰, 68例患者中病程在1年以内者36例,占52.94%,两年以内者20例,占29.41%,2年以上者有12例,占17.65%。
1.3家庭内感染病例的时间分布特点:
按每十年为一个阶段,分别对家庭内感染患者数量及其占同期总感染患者数量的比例的时间分布情况采用折线图进行分析,以观察其变化趋势,如图1、2所示。
结合图1、2可以看出,在1954~2003年汕头市麻风病家庭内感染的绝对数量逐步降低的同时,其占同期总感染数量的比例却呈现逐步增高的趋势。
1.3家庭内感染病例的发病年龄分布特点:
发病年龄最大72岁,最小17岁,平均年龄37.61岁。发病年龄的分布特点如图3所示。
1.4传染源及传播方式:本组传染源57户家庭中,1户2病人的有48户,1户有3病人的有7户,一户有4病人的2户。在作为传染源的1019例麻风病患者中多菌型(MB)287例共有家属1079名,被感染发病有48例,累计患病率为44.48‰;少菌型(PB)732例患者共有家属3886名,被感染发病者20例,累计患病率为5.15‰;两类患者家属累计患病率之比MB:PB=8.64:1。传染源属现症病人的42例,治愈者16例。传染方式:顺传者(父母传子女)41例,占60.29%,逆传者(子女传父母)5例,占7.35%,兄弟姐妹间传染22例,占32.35%。全部传染源均为I级亲属,未发现II、III级家属被传染发病。本研究未发现有夫妻间传染。
1.5皮疹情况:68例中,首诊时均具有皮肤和神经损害,表现为皮肤红斑疹,浅色斑片或斑块、结节等,伴有不同程度的浅感觉障碍、闭汗及皮肤干燥等。8例就诊时有肌肉萎缩、运动障碍,35例有非对称性、局限性、不均匀的神经粗大、压痛,40例就诊时处于麻风反应期,其中I型反应30例,表现为原发皮疹红肿、热,损害向周围扩大,并出现新的皮疹;II型反应10例,表现为发热、关节疼痛、全身不适、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升高、血沉加快等。
2. 讨论
汕头市也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期就已迈入麻风病低感染地区的行列,新发病例数逐年降低[1]。但是,由于仍存在麻风病高流行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员流动数量和频率显著增加,发现病人的难度加大,以及个别地区在麻防工作上的松懈,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知识缺乏,且至今还未开发出有效的麻风病疫苗,令麻风病防治任务又重新面临严峻形势[2],因此,有必要对现阶段麻风病传染的特点进行充分研究以作为制定防治方案的参考。
目前对麻风病易感性的研究仍无定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本病的发生是通过环境因素和遗传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后者可能存在多基因调控机制[3]。麻风病的临床结局主要取决于机体对麻风杆菌的免疫能力及个体的遗传易感性。
一般认为,麻风病患者家属由于与患者有近似的遗传背景和/或生活环境,其发病率也较高,是麻风病发病的危险因素。我们的调查发现,家庭内感染率为13.70‰,而本地区(汕头市)一般居民的累计患病率仅为1.24‰[1],家庭内感染率为一般居民感染率的11倍。本研究发现,在1954~2003年期间,汕头市麻风病家庭内感染的绝对数量在逐步降低的同时,其占同期总感染数量的比例却呈现逐步增高的趋势,最近二十年来通过家庭内感染的麻风病例已占同期总感染病例数量的四分之一左右,这与潘恕报道的兴化市麻风流行态势相似[4],提示本地区家庭内感染已成为麻风病传播的主要方式,说明患者家属应是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监测对象,在病例发现工作中应重点加强对患者家属的检查。
本研究还发现家庭内感染患者以21~50岁的青壮年占多数,符合麻风病高发人群的年龄特点[4],这部分人群通常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罹患麻风病后所造成的劳动力降低甚至丧失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增加无疑是对家庭经济收入的重大打击。值得注意的是,麻风病潜伏期通常估计为2~5年甚或更长,而绝大多数患者的病程在1~2年内,因此绝大多数病人的感染实际在青少年时期发生和发展,提示对麻风病患者青少年亲属的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调查显示,多菌型患者其家属患病率明显高于少菌型患者的家属,提示多菌型患者是家庭内发病的主要传染源,少菌型患者尽管有一定的传染性,但相对要小得多。家庭内感染由父母传给子女(顺传)比例最高,其次为兄弟姐妹间传染,而子女传给父母(逆传)较少;夫妻间亲密接触程度应远大于其他直系亲属,然而我们的调查并未发现有配偶间传染的病例,说明通过这种方式感染的可能性最小, 可能与夫妻间不存在遗传背景因素有关。因此对麻风病家庭内的直系亲属尤其是子女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实属必要。另外,许多麻风家庭内感染患者起病时自觉症状不明显,未能及早就诊,直至出现麻风反应,病情加重后才引起注意,以至耽误诊断与治疗,故充分重视对麻风病患者及其亲属的健康教育、密切监测疫情发展变化和积极进行预防性服药,对于主动地早发现、早治疗患者和减少麻风致残具有重要价值。
总之,加强对麻风病家庭内感染的重视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巩固防治成果,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现实意义,是适合目前低感染地区的麻风病监测和防制的有效途径。(作者单位:汕头市皮肤医院)
参考文献
[1]李佩华,许良杰.汕头市区1952年~2001年麻风病流行情况分析.岭南皮肤性病科杂志,2003,10(3):209
[2]陈家琨,侯玉鸿,王载明.我国麻风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2003,19(4):374
[3]翁小满,王福生.与麻风病相关的人体易感基因多态性及研究进展.中华流行病学杂志[J],2003,24(10):944
[4]潘恕. 兴化市1990~1999年新发现麻风病例分析.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2000(增刊): 1~2
| 健肾胶囊中黄芪甲苷的含量测定 |
杨志华 陈德梅 张灼锐 郑耀东 |
摘要:目的:建立健肾胶囊中黄芪甲苷的含量测定方法。方法:采用薄层扫描法,薄层板:以硅胶G薄层板,展开剂:氯仿—醋酸乙酯—甲醇—水(15:40:22:10)在10℃以下放置的下层为展开剂,显色方法:以10%硫酸乙醇溶液显色。结果:黄芪甲苷在0.54 ~4.32μg范围内呈现良好的线性关系。平均回收率为97.30%,RSD为1.40%。结论:方法准确、可靠,可用于健肾胶囊中黄芪甲苷的含量测定。
关键词:健肾胶囊;黄芪甲苷;薄层扫描法
健肾胶囊由黄芪、苍术、山药、当归等药物组成,具有滋肾凉血,利湿解毒的功效。方中黄芪为君药,黄芪甲苷为黄芪中主要成分之一,制剂中成分复杂,为控制本品的内在质量,本文采用薄层扫描法测定黄芪中黄芪甲苷的含量,为制剂的质量保证奠定了基础。
1 仪器与材料
1.1仪器
瑞士CAMAG ScannerⅢ薄层色谱扫描仪;瑞士CAMAG Automatic TLC Sampler 4全自动点样仪;薄层数码成像系统;瑞士CAMAG APC薄层自动展开仪;BP211D电子分析天平(Sartorius-德国);PBQ—II型薄层铺板仪(重庆南岸新力实验电器厂)。
1.2材料
健肾胶囊及所用药材均由广东某药厂提供,黄芪甲苷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硅胶G(薄层色谱用,青岛海洋化工厂生产);试剂均为分析纯。
2 方法与结果
2.1薄层色谱条件 层析板:硅胶G20g,加水55mL,混匀,置自动铺板器上铺板(20×10cm),晾干,于105℃加热约1小时,放入干燥器备用;展开剂:氯仿—醋酸乙酯—甲醇—水(15:40:22:10)在10℃以下放置的下层为展开剂,展开10cm.。
2.2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黄芪甲苷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含0.54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2.3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3g,加甲醇40mL,浸泡过夜,再加入甲醇25mL,置索氏提取器中提取至提取液无色,蒸干,残渣加水20mL溶解,以水饱和的正丁醇萃取4次(30mL,20mL,20mL,20mL),合并正丁醇液,以1%NaOH溶液洗2次(20mL,20mL),继用正丁醇饱和的水洗至中性,正丁醇液蒸干,残渣加少量水溶解,加于已处理好的D101皂苷类吸附树脂柱(内径15mm,长12cm)上,先以50mL水洗脱,继用40%的乙醇30mL洗脱,再用70%的乙醇80mL洗脱,收集70%的乙醇洗脱液,蒸干,残渣加甲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2.4 扫描波长的选择 吸取黄芪甲苷对照品溶液4μL点于薄层板上,展开后取出,晾干,喷以10%的硫酸乙醇液,于105℃烘至斑点显色清晰,在薄层板上覆盖同样大小的玻璃板,周围用胶布固定,置扫描仪用钨灯进行扫描,经测定,最大吸收波长为530nm。
2.5 线性关系考察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1μL、2μL、4μL、6μL、8μL,点于同一薄层板上,按拟定条件展开,显色后置扫描仪上进行测定。以对照品量为横座标X,斑点峰面积积分值为纵座标Y,得回归方程:Y=2123.856+3378.868×X, r=0.9907。结果表明黄芪甲苷在0.54μg~4.32μg范围内呈现良好的线性关系。
2.6 精密度试验 取同一供试品溶液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及不同硅胶G薄层板上重复点样测定,结果板内斑点峰面积RSD=1.69%,板间斑点峰面积RSD=2.03%,表明方法的精密度良好。
2.7 稳定性试验 吸取供试品溶液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展开,显色,每隔30min扫描一次,连续扫描测定6次,实验表明,薄层显色在2.5小时内较稳定(RSD= 1.83%)。
2.8重复性试验 按拟定的测定方法,对同一批样品(批号021220)分别制备供试液,测得含量(mg/g)分别为0.186,0.182,0.187,0.183,0.189,RSD=1.55%(N=5)。
2.9加样回收率试验 取已知含量的样品,加入一定量黄芪甲苷对照品,依上述方法测定,计算回收率,平均回收率为97.30% RSD=1.40%(N=5)
表1健肾胶囊中黄芪甲苷回收率测定
| 编号 |
样重(g) |
样品中黄芪甲苷的量(mg) |
黄芪甲苷的加入量(mg) |
黄芪甲苷的检出量(mg) |
回收率(%) |
平均值(%) |
RSD(%) |
1
2
3
4
5
|
1.5657
1.5582
1.5567
1.5523
1.5625
|
0.2924
0.2910
0.2907
0.2877
0.2918
|
0.27
0.27
0.27
0.27
0.27
|
0.5590
0.5520
0.5564
0.5474
0.5546
|
98.74
96.67
98.41
95.37
97.33
|
97.30 |
1.40 |
2.10 样品测定 精密吸取供试品溶液6μL,对照品溶液2μL、6μL,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按上述方法展开,扫描。测量供试品吸收度积分值,以外标两点法计算,即得,结果见表2。
表2 黄芪甲苷含量测定(n=5)
| 批号 |
含量(%) |
RSD(%) |
020802
020903
021105
021220
|
0.019
0.020
0.017
0.019
|
1.64
1.62
1.73
1.59 |
3小结与讨论:
1、黄芪甲苷含量测定试验中,采用通过大孔树脂排除干扰时,还应注意选用洗脱液乙醇的比例,当分别用水、10%乙醇、20%乙醇、30%乙醇和40%乙醇洗脱时,除去杂质,不会造成黄芪甲苷损失。选用50%及以上乙醇液经检验含有黄芪甲苷,故选用水及40%乙醇洗脱杂质,收集70%乙醇洗脱液备用。
2、本制剂由多味药物组成,由于黄芪甲苷的含量较低,干扰成分多,且硫酸显色的背景干扰大。本方法经过多种提取溶媒的比较,以水饱和正丁醇最佳,样品再经10%的氢氧化钠溶液和正丁醇饱和水的洗涤,以及柱层析的纯化,背景干扰可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单位: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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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燕,谢培德. 丹参及其制剂质量的评价方法.中国中药杂志,1990,15(3):31
【关键词】晶体磨皮术 超声波导入法 凹陷性瘢痕
【摘要】观察晶体磨皮术治疗颜面部凹陷性疤痕的疗效及安全性。
【方法】对在汕头市皮肤医院美容科2005年7-10月期间诊治的35名患者进行临床观察。
1.材料与方法
1.1晶体磨皮术组与超声波导入对照组。
1.2病例均来自市皮肤医院院美容科,按照随机数字法,随机分两组,即晶体磨皮术组与超声波药物导入组。
1.3晶体磨皮术组。原理:微晶磨皮机是通过向治疗区体表喷射细小由氢氧化铝构成的无菌晶粒而起作用,其作用机制与创伤后皮肤修复过程相似,治疗后表皮和真皮增厚,表皮变平,血管周围炎症细胞浸润,真皮乳头形成新的胶原纤维和弹性纤维。从而使衰老受损细胞脱落使病变愈合,同时通过刺激皮肤生长层吸氧和血液循环,加速组织发育,促进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的形成,使皮肤细腻,有光泽,充满活力。
1.4晶体分类:A.蓝色240,适应于皮肤较薄,瘢痕较轻者;B.绿色180,适应于中度瘢痕;红色100,适应于较严重的瘢痕。
1.5治疗方法:连接电源,检测真空泵,开机后用于堵住出砂口,观察检测表是否在0.08以上,晶体从管口均匀喷出,即可开始治疗,首先清洁患者皮肤,保持干燥后,用左手拇指和食指固定要治疗的区域,保持皮肤平整,右手握一细小手柄,倾斜在皮肤表面,以鼻梁部为中心从里到外由上到下来回移动,其速度要均匀,一般轻、中度移动来回2~3次,较严重者可增至4~5次,每次治疗时间约20分钟,治疗后皮肤出现淡红色为正常表现,每一周左右一次,4次为一疗程,治疗结束后用消毒棉花擦干净面部残余砂粒,防止刺激产生炎症,然后用生理盐水清洁,0.1℅新洁尔灭棉球消毒创面,涂上红霉素软膏,连续应用2~3天,保持皮肤干燥,嘱患者不能擅自撕掉痂皮。
1.6不良反应:治疗过程中有轻度疼痛感,一般可以耐受,面部红肿时间持续1~2天。大概第3天自行消退。
1.7超声波药物导入组。.原理:超声波是一种由特殊仪器发射的一种疏密交替,可向周围介质传播的波形,具有频率高,方向性、穿透能力强,促进皮肤新陈代谢,改善皮肤细胞膜的通透性,提高组织的再生能力,使坚硬的结缔组织延长、变软,使细胞内部发生改变,引起细胞功能的改变。
| 组别 |
例数 |
疗程 |
治疗 |
光滑度 |
瘢痕情况 |
毛孔情况 |
色素沉着 |
疼痛 |
| 晶体磨砂组 |
35 |
2 |
60天 |
好 |
明显消退,新组织形成 |
明显缩小 |
无 |
轻度 |
| 超声波导入组 |
40 |
2 |
56天 |
好 |
无明显变化 |
无明显变化 |
无 |
无 |
1.8治疗方法:清洁面部皮肤,一般用本院自制洗面奶,如选用中药祛印、祛斑,通过增强皮下血液循环加强皮肤组织代谢,修复结缔组织,首先用0.1℅新洁而灭消毒探头,可选用连续波,连续超声为超声射束不间断发射,并增加强度至第5~6档之间,超声探头在脸部缓慢圈状均匀地转动,速度以每秒0.5~2cm为宜,时间为15分钟,每两天1次,每10次为一疗程。
2.疗效
综上所述,晶体磨皮术作为一种新技术,具有较好的治疗效果。虽然具有一定技术性风险及治疗过程中皮肤创伤,暂时性红肿(经过1-3天后可自行消退),不须顾虑,只要治疗前让患者能知晓不良反应,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值得推广。(作者单位:汕头市皮肤医院)
| 硬皮病合并硬化性萎缩性苔藓1例 |
陈昌鹏1 潘健楷1 侯志铎2 |
[关键词] 硬皮病;萎缩性;苔藓
患者,女,15岁,外来工子女,学生。右上肢皮肤发硬2年,躯干起白色斑块1年余。2年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右上肢外侧肘关节上方皮肤发红、肿胀,继而颜色呈蜡黄、皮肤变硬,起始面积约2 × 4cm2,患者及家属未予重视,皮损沿上肢上下扩展,肘关节活动稍受限。1年前腹部右季肋区起1瓷白色斑片,约指甲盖大小,伴痒、常用手搔抓,皮疹缓慢增大,色泽加深,稍隆起,渐扩大。3月前背部及左季肋区再发现同类皮疹。曾在私人诊所就诊,外用皮炎平(地塞米松),右季肋区皮损稍平。父母非近亲婚配,家族中无类似患者。体检:一般情况好,心、肺(—),右肘关节屈曲、外展功能受限,余检查未见异常。皮肤科情况:躯干左右十二肋缘下见2处相对对称性约1 × 3cm2 灰褐色斑块,表面见黑头粉刺样毛囊性角栓,边缘不清,四周绕有红晕,左侧为著,触之稍硬,。右肩胛部见类似1× 2cm2皮损。右上肢外侧皮肤发红、中间呈蜡黄,间有多处界限不清、瓷白色萎缩性小斑片,从三角肌至手背虎口处呈宽带状纵向排列,边界不规则,干燥、平滑、坚硬(见图1)。取上肢瓷白色萎缩性小斑片病理检查:角化过度,表皮萎缩变薄,基底层色素细胞增多,灶性基底细胞液化变性,皮下裂隙形成,真皮内胶原纤维增生、增粗、排列致密、强嗜伊红性,毛细血管周围少许慢性炎症浸润。(见图2)诊断:硬皮病合并硬化性萎缩性苔藓。
讨论:硬化性萎缩性苔藓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皮肤慢性硬化萎缩性病变,可能与感染、自身免疫系统紊乱、内分泌因素及遗传及胶原合成异常等有关,与硬皮病偶尔共存(1)。
本例患者在原发局限性硬皮病基础上继发硬化性萎缩性苔藓,两者均表现出典型皮疹及重叠性损害皮损,经病理组织检查证实,诊断成立。治疗上主要针对硬皮病,给予泼尼松、复方丹参片、VitE等口服,硬化性萎缩性苔藓皮损注射得宝松,2周1次,共4次,皮损基本消退,目前仍在随访中。(致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曾学思主任医师指导诊断。)
(作者单位:1.汕头市皮肤医院,2.汕头大学医学院)
参考文献:
(1)赵辩. 临床皮肤病学. 第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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